问题 | 平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
释义 | 我们发现不管是平时还是周末,其实单位都是有可能因为一些临时情况而要求员工加班的,虽然说原则上可以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但其实很多员工还是会听从单位的安排,这样的话其实员工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不过平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法律咨询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平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节假日许多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正常上班工作,可节假日加班,自己应按什么标准取酬呢? 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1995]6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二条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实,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不得不说其实实践中在平时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反而是很多的,毕竟此时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比较低,而单位通常也是可以承受的,一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紧急通知员工在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至于平时加班费计算方法,与其他时间安排加班的费用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计算标准上有所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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