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拖欠租金) |
释义 | (20)沪律函第号 A公司: 本律师接受B公司(以下简称“B”)委托,就贵-司拖欠B服务合同纠纷事宜,致函如下: 据B反映,20年月日,贵-司与B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两份合同约定B租赁办公房屋给贵-司,同时为贵-司提供物流中转操作服务。 (1)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B为贵-司提供中转平台操作服务,个月的服务费共计元,贵-司均未支付,扣除合作押金元与货物赔偿元,贵-司尚欠B操作服务费元。 (2)《服务合同》表明,B将房屋出租给贵-司,每月租金元,租期为,租金贵-司均未支付,租赁期满后,B多次通知贵-司退房,贵-司均未回应,由此产生的房屋占用费共计元。因此贵-司尚欠B房屋租金、占用费与水电费共计元。 综上所述,贵-司尚欠B操作服务费与房屋租金及占用费共计人民币元。 本律师经审核B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其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贵-司与B的服务关系与租赁关系合法有效,B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贵-司应当恪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现要求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向B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同时B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贵-司逾期仍未退还或者没有退还完毕,B将依法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审慎,以免讼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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