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财产子女分割的问题有什么? |
释义 |
同居期间财产子女分割,同居属于非法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是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从本质上是不同的,不能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 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希望对你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财产子女分割,解除同居,关于子女抚养的处理,应该离婚纠纷处理一样。对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支付抚养费,到子女满18周岁,抚养费按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于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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