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务研究
释义
    一、概念和法律性质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其一,在社会生活中,金钱除了交换等价的商品和服务外,无疑还有其他的功能,包括作为精神、感情利益之物质基础的功能。其二,金钱尽管不是主宰人们的万能之主,但是在商品社会里,它确实起着任何其他物质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受害人可以使用所获得的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娱乐、购物等,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其四,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首先是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即不能恢复原状的,就用赔偿的方式补救,因此赔偿以有损害为前提;其次是抚慰性,精神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抚慰,消除精神痛苦,平复内心的创伤,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再次是惩罚性,对支付赔偿金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这种惩罚可以起到制止或减少侵权行为的作用。二、现行具有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此处虽未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是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近亲属可得到具有精神补偿性质的死亡补偿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安抚费)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规定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把新中国人身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标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从而确认了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积极大胆地审理了大量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并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以解释和判例的形式不断扩充和丰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实践依据。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15: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