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
释义 |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考察期,也是指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适应期,虽然是试用期,但是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如果因为劳动者工作态度问题,无法完成交付的工作或其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虽然刚进入公司的一段时间叫试用期,但是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需要我们遵守执行的,如果试用期期间无组织无纪律,无视规章制度,就避免不了被辞退的后果,到时不但失去了工作机会,也不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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