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写后还可以改的吗? |
释义 | 一、遗嘱写后还可以改的吗? 是可以改的; 随着情况的变化,遗嘱人往往会对已订立的遗嘱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想法,需要对遗嘱进行相应的变更,而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所立的遗嘱,但是这些变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变革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的变革、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遗嘱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这种明示的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才能生效。 (2)遗嘱变更、撤销的推定方式:指的是遗嘱人没有用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遗嘱人立了几份遗嘱,而内容相互抵触,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遗嘱。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损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是一般属于有民事能力的公民所订立的,希望在有生之年可以更好的按排好自己的遗产,但对于遗嘱的订立,只要一天没有进行确定,那么都是可以随时的进行改变,一般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有效的文件,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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