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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父母出钱买房,离婚了房子属于谁
释义
    年轻人组建新家庭,购房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时难免需要父母支持。然而,一旦面临离婚,房子算谁的?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健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琳-琳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在婚后购买了荔湾区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健名下。庭审中,琳-琳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健称,该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琳-琳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也不一致。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录且转账至李-健名下账户,李-健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琳-琳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健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最终李-健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健应一次性补偿琳-琳42.5万元房屋补偿款。
    法官说法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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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