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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事实上,哪怕夫妻两个人的学历都是非常高的,但也很难做到不把在离婚的时候的锱铢必较的心态带到了孩子身上,实质拥有抚养权的这一方有好多人都是把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看成了对其的一种惩罚。还有一部分人苦恼的是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具体探视的时间法律上也没规定,最好是夫妻两个人协商,如果没办法协商好的话可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一、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在实践中,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三、探视权有什么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当然也有一部分特别理智的已经离异的男女双方,根本就没有对探视孩子的时间进行设定,另一方只要平时工作之余都随时随地可以来看望孩子,这是弥补因家庭的解散给孩子在心里面带来的创伤的一种最好的方法了,所以,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由夫妻两个人共同协商是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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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