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子女受阻能变更抚养权吗 |
释义 | 一、探望子女受阻能变更抚养权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还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长期不允许您探望孩子,剥夺您的探望权,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这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当双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况发生了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 所以,探望子女受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并且,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等确定的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分割时,无抚养权的一方也享受探视权,如果一方无理阻挠,是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并重新判定抚养权的。民法中规定,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分隔,父母永远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即使离婚也是一样,在子女未成年时,必须由父母充当监护人,在必要时给予帮助,司法机关应当支持抚养权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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