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转微博图会不会侵犯肖像权 |
释义 | 微博在我国作为一种使用群体最为广泛的社交平台,相关信息的传播速度通过微博可以说很快就能够遍布全国各地。不过本身微博的这一软件平台当中存在的缺陷非常多,微博上因为没有被实名制认证,到目前为止一些网友甚至还是能够畅所欲言的去随意评价甚至谩骂别人。下面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主要是,在我国转微博图会不会侵犯肖像权? 一、在我国转微博图会不会侵犯肖像权?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但如果是列为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评论,像很多拍客常做的事,那就不算侵权了。当然这是中国的法律。 二、被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 截图保留证据,首先证明对方利用你的肖像营利了,或者利用肖像取得了点击量,且双方有必然联系。 向人民法院上交诉讼书。诉讼书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微博侵犯肖像的事实和营利事实,最后起诉书的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开庭判决被告侵犯利用微博侵犯肖像权成立,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损失和赔偿金让被告承担。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转微博上面的图片并不会构成侵犯某个人的肖像权。就像年轻人对微博上自己爱豆的照片就很有可能转发,甚至是发到朋友圈当中,这种太过于普及的现象不能够算为侵犯肖像权的。但如果是利用当事人的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的,就很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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