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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威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
释义
    和中国一样,至今挪威尚无家庭暴力存在状况的官方统计数据。据挪威官方人士估计,妇女一生中遭受过暴力的比例大概在15-20%之间。[2]在挪威19个省的50多个妇女庇护所中,平均每年有2,500名妇女住在那里。2000年,受暴妇女给庇护所打电话、或到庇护所寻求帮助、或住在庇护所的共有53,213名。2001年到庇护所寻求避难的妇女人数与2000年大致持平。[3]可以说,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挪威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薄弱。[4]从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一)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的确立
    家庭暴力问题在挪威刑事化的过程,源自1982年一位检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报告。他通过对妇女庇护所等机构的调查,和对收集的家庭暴力情况分析之后,呼吁: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提起公诉,给予足够的重视。[5]另一方面,其时在各种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于首位,以下两个调查数据可以说明这点。80年代初期对奥斯陆警察局接到受暴妇女报警指控案件的调查发现,76%的案件最终都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1986年,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的占41%。挪威犯罪学家KristinSkjorten女士对1980-1989年间被判刑入狱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间的暴力做对比研究,发现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没有明显的制度上的差异。换句话说,在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样的。[6]这表明,当时,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不利的主要症结,在于对这类案件提出控诉的刑事诉讼规则上。
    1988年,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的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judicial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7]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受暴妇女自诉的,通过公诉立案的很少。而且,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因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或者认为只需要让施暴者接受治疗,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在向警察报案后,又撤销了指控。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所以,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8]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9]
    5.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与受暴妇女的暴力警报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从1997年开始,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10]
    之后,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系统,即“暴力警报”系统。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11]据介绍,到2002年已经有550名妇女在家中安装了暴力警报装置。该装置在遏止暴力发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妇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侣知道此事后,不敢轻易再去骚扰她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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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