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财产未清算返还投资被驳回 |
释义 | 三个好友合伙开办健身会所,因管理等诸多原因好友反目。王某把合伙人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投资款。 近日,宣州区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4日,王某、张某、李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伙投资经营“健身休闲会所”,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三人分别在合伙协议签订日以现金形式出资153000元,各占出资额1/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财产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5年;……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等内容。三合伙人开办的“健身休闲会所”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产生纠纷后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债权、债务未确认。 2012年1月1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李某退还合伙投资款15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有效,因该合伙企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人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根据《合伙经营协议书》的约定,王某要求张某、李某返还投资款,因双方尚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期间财产不清,债权债务不确定。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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