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若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多且复杂,但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你更好地规划和管理企业。如有任何疑问,不妨在法律网上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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