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 |
释义 | ![]() 一、个人申请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材料主要有: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5、残疾人的残疾证明 6、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二、村委会受理 成立由村委会干部、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低保评议小组受理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申请和申请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评议小组(2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收入,填写入户调查表。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低保《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在村公开栏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填入不享受低保待遇《通知单》送达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村委会出具的材料主要有: 1、会议评议记录 2、调查表签字 3、公示记录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3至5人的低保评审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小组成员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评审小组在10日内审核完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详细情况在低保《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村委会,委托村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填入不享受低保待遇《通知单》,委托村委会送达给申请人。对村委会班子不健全无法履行低保评议小组工作的村委会,乡(镇)直接承担村委会低保评议、公示工作,并在村委会评议意见栏内注明原因。 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意见填入《申请表》的相关栏内,签字盖章。 四、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通过进村入户进行核实,并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市民政部门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填入不享受低保待遇《通知单》,委托乡(镇)送达给申请人。市民政局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备案。 注: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上报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及核定享受低保金额,签字盖章。 五、市民政局年终审核 农村低保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全面审核,包括低保死亡、低保人口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出低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本年度内如有情况变化可以随时调整,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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