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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引起纠纷
释义
     [案情回放]
    顺x大良的吉x岛购物广场三楼,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进驻两家电影院天x影院和星x影院。天x影院早在2009年5月就领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却因租赁纠纷一直没有完x装修。
    2010年7月,耀x起诉天x,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天x退还场地并支付租金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1年4月,天x起诉请求确认耀x、顺x、星x就租赁物可用于电影放映场所的约定无效,胜诉。
    2011年9月,天x起诉耀x、顺x,请求确认二者发出《解除函》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行为无效,获法院支持。
    了解到,顺x法院对顺x大良吉x岛天x电影院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解除2009年签订的《租赁合同》。获悉判决后,天x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x)表示“十分惊异和不服”。
    法院:合同已陷履行僵局
    场地管理方耀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x)与天x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此后原、被告就合同的履行纠纷不断。加上此次以耀x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双方已提起了五起针对合同履行的诉讼。
    法院判决书中称,法院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已作了耐心等待,亦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至今毫无迹象反映双方可自愿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维持现状将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直接导致电影院无法开业,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院准许原告耀x解除合同的请求,即在规定时间内,若天x不提起上诉,则该份合同将被解除。
    法官:天x可追讨赔偿
    有法律人士认为,合同解除后该租赁场地可以交回耀x处置,但耀x应当对天x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法院称,诉讼过程中,法院已向天x公司作出释明,告知天x公司可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提出反诉,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但天x公司在该案辩论结束前都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是否提起主张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宜主动作出处理。但判决书中指出,天x公司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天x:十分惊异和不服
    对于本次判决,天x公司负责人表示:十分惊异和不服。“在赔偿没有厘清x前,法院判合同解除,已伤害我司的利益,我司将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该负责人表示,顺x法院、佛山中院五次诉讼的生效判决,都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存在继续履行的合同基础,且此前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对方停水停电等行为所致。天x有批文,有合同基础,只要对方停止违约行为,本案租赁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影院开业就指日可待。“本案租赁合同并未陷入履行僵局。而且,我司还通过信函、信访、法院、政法等多种渠道确保合同履行。我司将视事态的发展,作进一步行动。”
    [法院说法]
    四大理由 判决解约
    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讼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合同已陷履行僵局
    双方自该涉案合同签订已过去3年多。在双方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天x认为合同仍具履行可能,但没有给出任何可使合同履行的方案。在可预见的将来,依现有条件,合同能否有效履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涉讼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现有方法已无法促使讼争双方自愿履行合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出租人能收取租金,承租人能使用场地。但现耀x不能收取租金,天x亦不能使用场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根本落空。目前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互不信任、相互敌视,已缺乏继续合作的基础。至本案辩论结束,双方均没有提出具体方案推动合同可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合同目的不仅于过去及现在无法实现,有理由相信仅依靠原、被告双方,难于改变现状。
    双方损失或将扩大
    2011年8月双方履行合同陷入僵局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采取积极方式或其他手段使合同得以实现,涉案场地因此无法对外经营。若继续维持现状,双方的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造x社会资源巨大浪费。
    市民需要开业影院
    电影院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大良地区正缺少该类文化项目以满足市民需要。然而原、被告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吉x岛电影院的开业经营变得遥遥无期。合同的不能履行已构x了对公众利益的负面影响,及时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势在必行。
    相关知识:
    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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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解除函》
    [2]《租赁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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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1: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