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从什么时候起算?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终止的,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正义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起算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2、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劳动关系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多次承诺支付但实际以各种理由推脱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要求书面承诺等方式记录下用人单位的承诺作为证据,从而中断仲裁时效,以免时效一过自己的法定权利落空。 3、什么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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