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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脸部伤害鉴定标准
释义
    一、脸部伤害鉴定标准
    1.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厘米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厘米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平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平方厘米以上。
    (4)其它。
    2.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厘米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
    (4)其它。
    二、面部司法鉴定程序
    面部受伤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或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需提交鉴定材料和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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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