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是怎样? |
释义 | 【法条】 《广告法》(2015年实施)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发布前审查程序是: 1、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规定,广告主可以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发布者为其发布广告,还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请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按照本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哪些有关证明文件,本法没有具体一一列举。应当根据不同的特殊商品和服务,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主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几类广告,特点不同,因此本法除了规定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外,还授权行政法规对发布前审查作具体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广告内容,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审查决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还是不予批准,都应当作出一个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此次修改新增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主要考虑是,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便于其开展广告执法工作。同时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对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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