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杨某在一家私营公司上班,被老板提升为总经理助理。老板就工资待遇与杨某口头约定,杨某的工资为每月4500元,每月先行支付2000元,余额到年底一次性支付,但杨某与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时,司机王某也在场。年底时,会计却并未完全付清杨某的工资余额。春节后,杨某向公司要求结算去年未结清的工资,可老板不但不同意为杨某结清工资,还当场解雇了杨某。请问,口头约定的工资应如何证明呢? 答:此类案件在法院诉讼中,一般原、被告都是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因为法官作为完全不知情的第三方只能按照诉讼中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反映和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首先,法律会要求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来进行举证。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对杨某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却无法举证证明他们已经通知杨某解除了劳 动合同,也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理由。所以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要赔偿违法解除杨某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次,相关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两年工资清单。但该单位却无法提供工资清单,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只能依法赔偿杨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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