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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探讨
释义
       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由于过错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称为一般侵权行为。现代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特殊侵权行为之所以特殊,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特殊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替代责任,即责任人对他人的行为或管领支配下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属于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上文推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司法适用规则是否推广至所有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千变万化的情形,将上述规则推广至所有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会非常武断。但是,上述规则对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案件有指导意义,最少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方法。在实务当中,也出现过类似案例。如:甲、乙二人分别驾驶车辆,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旁的第三人受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考察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亦不需要考虑共同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是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要求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例有一个特殊点,虽然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但甲、乙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有过错。所以,在确定甲、乙二人共同侵权责任内部份额时,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为进一步举例,笔者拟制了另一个案例:丙、丁二人各饲养了一只狼狗,一日,这两只狼狗同时出来,共同追咬路人戊,戊在逃跑时不慎跌倒受重伤。此时,丙、丁对戊的伤害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其过错是对狼狗的管理过错。丙、丁因过错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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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