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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注销后还被起诉吗?
释义
    一、公司注销后还被起诉吗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起诉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三、公司被告法人要出庭吗
    单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并不必然需要法人代表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人出庭诉讼需准备以下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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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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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