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
释义 | 胡小姐经猎头公司推荐进入某知名外企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半的劳动合同。工作了半年,胡小姐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中公司认为胡小姐在应聘时的学历信息显示其为中国人民大学的会计专业毕业,同时拥有北京外国语大学的英语专业学历。但是经过公司多方调查,并到这两所高校查询后并没有找到胡小姐的学历记录。通过其他渠道公司查到胡小姐有一个人民大学的会计专科学历,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学历也是自考学历。同时,胡小姐在应聘书中填写的相关时间也和实际情况不符。公司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胡小姐甚是不满,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得到了同事和上司的认可,应聘书上的内容也完全是按照公司要求填写的,并不存在欺骗,至于时间的错误只是自己笔误。公司同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公司知道自己怀孕了,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 胡小姐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胡小姐于是找到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仲裁中,律师表示所谓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恶意隐瞒真实事实。在该案中,胡小姐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完全是真实的,而且其提供的内容也是按照公司应聘书中要求填写的,应聘书中并没有对专科还是本科,全日制还是自考做出具体要求。律师收集的证据也能证明公司对胡小姐的真实学历是知情的。因此公司以胡小姐对公司欺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仲裁审理认为,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的相关情况,但是其知悉的范围限于其向劳动者询问的内容,劳动者若对公司询问如实告知,则不存在欺诈。本案中胡小姐对于公司的告知不存在欺骗。因此,裁决公司以学历信息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心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关心和询问都应该主动告知劳动者。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不主动了解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必向用人单位主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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