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房屋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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