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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
释义
    甲借款人2004年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由某医药公司的一个药店提供为期2年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个药店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独立核算,而且,药店的资金势力很好,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为了躲债不知下落,信用社将保证人起诉到法院。A、信用社的观点是药店是独立经营,领取执照,有独立财产的组织,其自愿为信用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责任。B、药店的意见是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医药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保证合同因为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而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在判决的理由陈述中是这样写的:保证人药店,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但它是医药公司的分支机构,保证合同无效,药店明知其没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资格而向信用社提供保证是有过错责任的,同时信用社明知药店是医药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与其订立保证合同,也对造成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故判决如下,即刚才所说的判决结果。
    法律要点: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法人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有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才可以充当保证人,自然人应该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在实践中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有个别地方有地方财政出具承诺,信用社发放贷款,我们知道,有地方政府往往为了花明天的钱乐于担保,以其财政收入作为担保的财产来源,这种地方政府的担保是无效的,存在极大的风险。
    二是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这几年全区最突出的是医院、学校、和社保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近几年有写医院名为公益法人,但实际是以追逐利润而存在目的,而且还挣了不少钱,学校也是如此,有些地方把当地的中学都卖给了私人,这可能和九年义务教育有关,你不好判断是公还是私,有些地方将幼儿园也卖给私人,作为农村信用社为防范风险,不宜将这些法人作为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司法机关不会让他们承担保证责任的,也不可能让你把医院的病人或者学生赶出来卖他的房子还债,靠收买学校、医院挣钱的商人,无法保证他有比较好的还款意愿。社保局很有钱,但那不是自己的钱,建议注意风险。
    三是在法律上讲有问题的企业,比如,企业没有进行执照的年检、营业期已到、被剥离、处在清算边缘。这些企业法人在人格上是有重大法律缺陷的,他如果给信用社提供保证,要么不具备保证能力,要么责任形式是非保证责任的清算责任。
    四是自然人保证年龄问题,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有联社打电话咨询,70岁的人是不是可以提供担保,这个我不好回答,法律没有禁止,但的的确确存在风险,公民具体年龄多大不宜作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应当作为一个问题注意。
    五是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组织指的具体是那些,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依法成立、而且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上次有家联社办承兑汇票时提出农业银行的一个支行能不能提供担保就涉及这个问题)、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六是如何界定“代为清偿能力”,我认为关键在“代为”,“代为”即为代替清偿的意思,这个应该按照等同于借款人的条件去分析其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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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