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
释义 | 1、适用前提 首先,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基于有效的合同做出,而不应当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做出,理由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对于此观点本文予以认同,因为惩罚性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合同无效、被撤销后,视为合同自始不成立,那么何来违约呢在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若支持惩罚性赔偿无疑使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才有违约责任可言,债权人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获得各种补救措施。惩罚性赔偿不仅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还惩罚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次惩罚性赔偿需要以补偿性赔偿为存在前提,即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当事人在提起补偿性赔偿时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不可单独提起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有益补充。 2、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并非对于一切的违约行为都可以适用的,对此本文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欺诈、胁迫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二,为了追求效益,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违约、毁约的;第三,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保险公司恶意拒绝支付保险金,雇主恶意解除雇佣关系的,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违约一方具有较强的经济优势地位,一般人处于结构上的弱势,受害方无法与之抗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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