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8条对赔偿义务机关作了规定。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原则上,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特殊情形下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包括: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利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责的行政机关的,撤消该赔偿义务计划内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旅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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