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清算流程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的清算流程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公告及债权登记。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清算人向债权人发出清算公告,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3、清算人负责了结合伙企业未完事务,清缴税款。 4、 清算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人负责进行债权追偿及债务清偿。合伙企业除应支付清算费用外,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 6、合伙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清算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上述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8、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销手续。 9、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的清算人如何进行选定 1、一般选任方法: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的,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况: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不稳定性主要来源于各个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利益分配,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管理企业事务的权利,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处理公司事务。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流程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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