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5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5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相关法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