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如何提起诉讼 |
释义 |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法人清算期间但尚未注销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应当还是以公司法人名义来进行。 因此,破产清算期间仍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等。 而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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