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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强拆后如何获得合法赔偿
释义
    一、非法强拆后如何获得合法赔偿
    非法强拆后按照如下项目主张合法赔偿:
    应当按照被侵害财产的价值以及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进行赔偿,支付因房屋被违法拆除临时安置的租金损失、搬迁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和被埋物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非法强制拆除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强拆诉讼期是六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可以合法强制拆迁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强制拆除: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2.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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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