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处理公民财产问题) |
释义 |
()本所于2011年1月2日签署了《放弃该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成字第1号),(2011成字第2号)、《放弃该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成字第3号),(2011成字第4号),特此证明。 经调查,上述当事人的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成字1号)、(2011成字2号)上的签名,《关于放弃对公司股权共同所有权的承诺书》(2011成字第3号)、(2011成字第4号)真实。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日见证了向天慈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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