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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释义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并实行房地产转让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法律手段,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为股份,与他人设立企业法人,改变房地产所有权的;(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与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另一方或者多方变更房地产权属的;(三)因企业收购、合并、兼并转让房地产权属的;
    

(四)以不动产清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转让。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占用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依法;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
    

(5)权属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合法证件、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7日内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申请;
    

(4)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调查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房地产权证的名称、编号;(三)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界限;(四)宗地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期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者性质;(六)成交价格和支付方式;(七)房地产的交付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转让时一并转让。第十条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已缴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 投资开发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属于住房建设项目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开发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划开发建设,并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完成道路交通和通讯,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竣工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除外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上缴国家或者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支付和处置办法,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的土地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建设;(二)出让后的私人住宅仍用于居住;(3) 公有住宅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
    

(4)同一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但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难以确定用途,暂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其他条件;(六)不适合按照城市规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不能或者不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收益或者其他待遇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需要办理转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隐瞒或者虚假申报。
    

房地产转让以房地产申报交易价格为纳税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纳税依据。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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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