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一点思考
释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确定被告的准则是,行政机关所属个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其委托的个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行政行为,只要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都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得非常简单“公民、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不论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组建的机构,或者是委托的组织,就应该以谁为被告。当然这并不是说,确定谁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就等于认可了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该是两回事。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该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就应该以超越职权予以撤销。
    而且,既然该机构能够作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就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至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则可以让所属行政机关承担,但这个问题可以在执行阶段解决。在确定被告资格时,就规定被告必须具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似乎没有必要。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7: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