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归属情况 |
释义 | 导读: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归属该怎么确定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本文为您详细讲解。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本条规定,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归属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就是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归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没有关于承租人的选择留购或续租租赁物的约定,或者虽有该约定但承租人不留购又不续租租赁物的,则承租人应按期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3)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关于第三种情况,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先对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赁物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而言,应当保障承租人的留购选择权。 留购选择权类似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和物权化而产生的一项权利,留购选择权既有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进行,也解决了出租人所面临的租赁设备的最终处理问题,是处理租赁物时的最佳选择方案。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合同是因承租人拒绝支付或拖欠租金而解除的,则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不享有留购选择权。 知识总结:在一般财产租赁关系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别于一般财产租赁,它是经由承租人选定的某种特定的物品,而这种物品又具有专用性而不具备普通性,因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法律一般规定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留购选择权。这种选择权的赋予,不仅有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正常运转,也不违背出租方的本意。租赁公司之所以要取得其归属权,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而是要以此为手段获取利润。 想了解租赁物更多知识,找法小编为您推荐: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融资租赁物到底是谁是采购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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