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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为什么
释义 ​  一、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为什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支票中,现金支票可以挂失止付,而转账支票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的程序
    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1、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2、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3、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4、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为什么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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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