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分段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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