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理“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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