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赔偿的范围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 第一类 刑事赔偿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的;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实施逮捕的; 3、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二类 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 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 5、人民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6、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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