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浦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2011〕0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汪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六村42号102室其暂住处,趁同住同事被害人汪西海不在该处之机,窃得汪西海邮政储蓄卡一张,后分三次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得人民币3200元。 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赃款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西海的陈述笔录,证人周进根、黄建国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刑事照片,有关的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取款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交代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且已追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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