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 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也不是要约。由于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则意味着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要约人要受到拘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 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学者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为什么原则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要约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如果受要约人不能确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如向公众发出某项提议,常常是希望公众中的某个特定人向其发出要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可能会造成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4 条明确规定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图”。因此,如果不是向 特定人发出建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所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 规定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也可以使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所以要约人可以从选择订约伙伴、广泛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而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向多数人散发其已经起草的标准合同,或向多人提出出售某件物品要约。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可以以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本广告所列的各种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 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 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无法承诺。 ![]() 二、要约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的承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为一项要约。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一项新的要约,或称反要约。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这一要件,依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须于期限内作出方为有效承诺;未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如属口头要约,承诺须由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才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应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有效期间经过后作出的承诺,称为迟到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但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所作承诺,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者,称为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对这种承诺,要约人应负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说明的关于“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阅读完本篇文章之后,对于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最后,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的话,欢迎大家查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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