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司法解释 道交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录包括:关于主题责任的认定、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等。 ![]() 二、道理交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解释》十八条中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仍然负有先行赔付义务,这一规定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它体现了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如果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赔偿,显然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本意。 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起,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 《解释》十八条规定了上述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先行赔付的义务,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较好地衡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解释》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先行偿付的义务的内容为“人身损害”,这也明确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财产损失”中的财产损失仅为与人身损害无关的财物损失,不包括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财产权益。故在上述情形中,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偿付,而对于财物损失保险公司依《条例》二十二条规仍不负责赔偿。 三、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义务人)必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都要有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赔偿,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就道路交通司法解释所做的详细介绍,目录包括关于主题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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