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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发行股票的行政惩罚标准如何制定
释义
    一、欺诈发行股票的行政惩罚标准如何制定
    欺诈发行股票的行政惩罚标准是制定是: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详情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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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