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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商和生产商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
    
    一、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的损失,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生产者是缺陷产品赔偿主体,但是消费者即被侵权人因为多种原因不一定能找到生产者,此时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这种情况下,由销售者为生产者的责任“买单”,对销售者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二、生产厂家赔偿后发现责任方是销售商,怎么办?
    产品有缺陷不一定完全是生产者的原因,销售者的行为也可能使产品产生缺陷。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对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或者由于自己的消极行为使产品失去应有的质量保证,都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如果产品侵权是销售者的责任,而生产者已经进行赔偿了的,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出现问题厂家未及时召回的,造成消费者损害后要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商品,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若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这涉及产品侵权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惩罚性赔偿即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知,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保证责任,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坚持生产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其对结果有主观恶意,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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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