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破获一起“持枪”勒索钱财绑架案件 |
释义 | 【案例介绍】 1月31日晚,浠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特警队协助江苏昆山警方在浠水城区一宾馆内,成功解救一名被绑架的台商,抓获6名“持枪”勒索钱财的嫌疑人。 当日傍晚,浠水刑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江苏昆山警方案情通报:一台商被多名嫌疑人绑架至浠水县城,请求协助解救。接警后,黄冈市及浠水县市两级公安机关立即采取各种侦查措施,锁定嫌疑人及作案车辆的藏身地点。临时指挥部立即制定抓捕方案,随后两地警方密切协作,携带武器装备冲进宾馆,成功解救出台商,抓获陈等6名嫌疑人,现场缴获“手枪”一把(后经检查发现是仿真枪)。现初步查明,陈某等人借口该台商欠其钱款未还,遂将其绑架后勒索巨额钱财,并一路驱车至浠水下高速停车藏匿。 目前,陈某等六名嫌疑人已被移交给昆山警方。 【案例说法】 上述案例涉及绑架罪的立案判刑知识,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依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绑架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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