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的人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 |
释义 | 一、欠钱的人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 欠钱的人名下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有以下的解决方法: 首先,如果经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名下确无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的,并且在以后也缺乏重新获得偿还能力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案件进入到结束阶段。 其次,如果债务人只是暂时无法履行债务的,可以中止本次执行,在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时再恢复。 法律网提醒您,这里的债务人不会再获得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作为债务人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等。 二、欠款纠纷的管辖 欠款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欠钱被起诉会影响征信吗 欠钱被起诉会影响征信,要看是否满足条件,具体如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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