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遣送出境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一、遣送出境有什么特点 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确立的附加处罚,适用这种处罚应当注意: 第一,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第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 第三,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说来,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此外,这里的驱逐出境与《刑法》经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是不同的,《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驱逐出境仍然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二、遣送出境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遣送出境是指外国人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遣送出我国境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三、遣送出境的执行机关 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凭决定书执行。 被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由接待单位安排出境,公安机关凭决定书负责监督。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赁外交部公文由公安部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遣送出境有什么特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我国遣送出境是指外国人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遣送出我国境外的行为。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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