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考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 |
释义 | 公务员的录用要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可以来当公务员,特别是现代社会发展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有一定条件要求。规定报考资格条件,通过对基本资格条件的审查,把不具备担任公务员基本条件的加以排除。这样,可以保证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同时还可以减少录用考试的工作量,节省国家行政开支。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一般包括基本条件和特别条件。基本条件又可分为权利条件、品质条件和能力条件。权利条件是指在法律上享有公民权利的资格,如国籍、公民的政治权利等;品质条件是指道德品质,如是否忠诚、廉洁、作风是否正派,有无不良的行为和习惯等;能力条件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基本能力。如身体健康状况、文化水平、年龄等等,特别条件是报考某种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如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等。从条件的内容看,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公务员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应当有: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适当放宽; (5)报考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须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人员除外;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岁以下,经考试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7)具有考试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是指担任国家公务员及适应所任职位需要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参加录用考试;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具备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资格,能否被录用,还有待于考试考核的结果。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公务员制度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民族自治地区的特点和民族工作的需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的录用做出了专门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其方式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在制定录用计划时,对少数民族公务员规定不少于一定的比例,计划录用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只在少数民族中招考;二是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者,优先录用,或对少数民族公务员的录取分数线适当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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