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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起劳动争议 是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释义
    近日,东城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标的金额只有1800多元,却引起不少企业关注。原因是,原告曾以劳动争议为由连诉过30多家企业。
    原告张某去年11月6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保安,且与厂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不到一个月,张某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一万多元的赔偿金。但最终,仲裁庭仲裁该食品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875元。但张某仍然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解雇原告是否合法,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金等问题。原告张某认为,厂方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他支付赔偿金。而作为被告的某食品公司却认为,由于原告张某在入职试用期期间工作表现散漫,未履行岗位职责,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解雇情形并不存在。
    旁听人员:“故意不上班逼着我们要炒掉他,然后就给我算了一笔账好清楚的,我不同意支付这笔钱,又到劳动部门告又到社保去告,又到法院去告。”
    据了解,张某近年来频繁跳槽,2013年至今已经连续与30多家企业发生类似的劳动纠纷。经审理,法庭认为张某缺乏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违法。
    审判长:“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二、被告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本判决发生法律判决5日起,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1875.95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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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