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凭借条打官司是不够的 |
释义 |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例: 2012年2月份,哥哥李某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某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李某华在2014年2月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某山还钱。开庭前两天,李某山的女婿孙强突然来到李某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某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法院开庭时,李某山一方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李某华称李某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李某华称,当时是对方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李某山根本没有还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李某华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李某山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李某华败诉。 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华在录音中没有明确认可李某山还钱的事实,但在录音中陈述李某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由于李某华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他人就案涉借款进行沟通作出的陈述,可以认定李某山已将借款3万元偿还给李某华的事实。今年4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华的上诉。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均是借贷双方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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