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无因管理的被管理者出现后,管理者有权请求支付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合理正当费用,如果被管理的事务由损失,管理人不承担损失责任。但现实生活中常常有无因管理纠纷,那么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这一关系中,进行管理的一方叫管理人,另一方在法律上叫“本人”,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本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为无因管理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是应予鼓励的助人为乐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条件: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人如果之后思想起了变化,企图据为己有而不积极寻找本人,也不及时归还财物,甚至当得知原主后仍不主动返还或隐瞒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转化为不当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权利。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无因管理纠纷的调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在现实生活中,为鼓励无因管理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对于合理管理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严苛,对于管理人有时为维持或提高管理物的价值而多支出的管理费用,“本人”也应支付。如果在管理期间,管理的标的物产生孳息、利润的,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些孳息、利润属于“本人”所有,但调解时可以通过做“本人”的工作,促使“本人”除支付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再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 二、怎么要求返还无因管理债务 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所以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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